中時新聞網 尹維源 / 2026.4.6
一處社區爆發管委會爭議,女住戶不滿社區多年來多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程序與效力有問題,提告請求法院確認多次會議決議無效。法院審理後認定,112年11月18日召開的會議,因主持召集的主委本身並非區分所有權人,而只是區權人的配偶,依法根本沒有召集權,整場會議所做成的全部決議無效。
判決指出,婦人阿靜(化名)為社區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對管理委員會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她主張,社區早在108年就針對溫泉水費每戶每月收取200元一事作成決議,但實際上當年僅有提案、並未合法通過。
另外,110年12月1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關於社區規約重訂及兩部電梯更換等重大事項,也只是以問卷調查方式取代表決,且委託出席人數版本前後不一,恐影響會議合法性。不過,法院認為,108年水費案部分,原告先前在另案中其實已不爭執社區曾通過每月200元水費收取,且相關判決也已認定被告得據此向原告請求費用。
至於110年規約及電梯案,即便如阿靜所稱存在表決方式、委託書記載或人數計算疑義,性質上也屬於「決議方法或召集程序」的爭議,依法屬得撤銷事項,而非當然無效。由於阿靜並非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之訴,因此這兩部分請求不成立。
真正讓法院認定無效的關鍵,則落在112年11月18日這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法院查明,當天主持並召開會議的主任委員阿宇(化名),雖然擔任社區主委,但名下並沒有社區房屋所有權,真正的區分所有權人其實是他的配偶。阿宇辯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住戶若是區權人配偶,仍可擔任主任委員,因此有權召開會議。
但法官明確指出,「可以當主任委員」不等於「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除第一次會議可由起造人召集外,之後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召集。
換言之,召集權是法律明文限制,不能因規約另訂就任意放寬。即便住戶或配偶可被選任為主任委員,也不代表其當然取得召開區權會的資格。
法院因此認定,112年11月18日的會議屬無召集權人召集,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非合法成立的意思機關,所作成的全部決議當然無效,判決確認該次會議所有決議失效。至於其餘108年及110年部分,阿靜主張則遭駁回。(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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