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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管理費可以公布姓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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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說明:
經常發現有社區對未繳交管理費之住戶公布其姓名,目的雖在於逼迫繳交管理費,但亦需考量其適法性,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應先以其他「適法」之方法催繳之,如確實經過誠懇溝通催繳,公佈其棟別自無不可,倘要公布其姓名,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需在規約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即公布該住戶之姓名者,則得公告之。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指出,如規約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即公布該住戶之姓名者,則得公告之,大樓管委會自然得以將欠費住戶姓名公告,沒有觸犯個資法的問題。
否則恐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還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或人格法益之虞,將面臨被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規定求償,故除前開催繳方法外,應以規約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即公布該住戶之姓名為宜,以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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