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康順終身保險(20NNPL)

NT$2590

保障內容

(各項給付條件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繳費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給付「繳費滿期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之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則無本條之給付。
一、「所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費範例請按此處

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按下列方式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則無本條之給付。
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後(含)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1.「所繳保險費總和」
2.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起遭受航空意外事故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的4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各該項「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各該項「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時,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倍為限。


航空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航空意外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給付「航空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的4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航空意外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各該項「航空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4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航空意外事故申領「航空意外殘廢保險金」時,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4倍為限。

意外特定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超過80歲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的10%,按年給付「意外特定殘廢扶助保險金」。
依前項約定之給付期限為自第一次給付「意外特定殘廢扶助保險金」之日起算5年。
如應給付「意外特定殘廢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
如被保險人於「意外特定殘廢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特定殘廢扶助保險金」(以利率2.25%貼現)予身故受益人。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超過80歲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所有主附約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合計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並以1次為限。


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超過80歲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療者,就其實際住院日數,按日依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診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者,其未住院部分按保險金額的0.1%乘以1/2所得之金額,再乘以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14~60日)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1/2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1/4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超過80歲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且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時,除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於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期間,按日依保險金額的0.1%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

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商品圖例
(各項給付條件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投保規則
(其他未提及之投保規則,仍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詳情請洽您的業務員)


DM/條款/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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